| 中央电化教育馆全国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
| 2007-1-9 11:09:05 [ 总课题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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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中央电化教育馆全国教育技术研究规划 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教育信息化特别是基础教育发展需要,规范和完善全国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技术研究的发展,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根据教育技术研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中央电化教育馆全国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的各类立项课题和由中央电化教育馆推荐到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的各类课题。 第三条 全国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面向全国从事教育技术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倡导竞争,择优立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第四条 全国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监测”相结合,“重点指导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立项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中央电化教育馆设立“全国教育技术研究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课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根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方向和教育技术研究发展目标以及教育技术领域业务发展的重点和要求,制定并发布《全国教育技术研究规划》、《全国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指南》和《全国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审批各类课题,遴选重点课题,指导学术交流活动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工作,促进教育技术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中央电化教育馆设立“全国教育技术研究学术委员会”(简称“教育技术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评审列入规划的各类重点课题,提供学术咨询。其成员由“课题领导小组”聘任。 第七条 中央电化教育馆设立“全国教育技术研究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实施、管理重点课题、组织学术交流、推广科研成果等。“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电化教育馆学校教育技术研究部。 第八条 各省级电化教育馆(教育技术中心)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相应部门,与“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相关业务联系。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九条 中央电化教育馆《全国教育技术研究规划》和《全国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一季度向全国从事教育技术的单位和中小学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2年组织一次申报和评审。重点工作课题或重要项目课题可随时组织申报立项评审。 第十条《全国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设立“重点课题、专项课题、青年课题”。 第十一条 重要工作课题和重要项目课题可根据需要,由“教育技术学术委员会”评审,经“课题领导小组”审定,单独立项。 第十二条 列入重点课题的,“课题领导小组”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推荐立项,或者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遴选立项。 第十三条《全国教育技术研究规划》的选题原则:以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创新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申报 第十四条 全国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面向全国从事教育技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均称为“申请人”)。 (一)申报课题的单位需符合下列一项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学校和事业、企业、社团单位。 2、属于法人单位管理的二级法人机构,如高等院校设立的院、系、所、中心,社团下设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 (二)申报课题的课题负责人需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有小学高级、中学高级或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若不具备该职称,可由两名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 3.申请人原则上同时只能申报并承担一个课题任务。正在承担省级以上正式立项课题且未结题者,暂不能申报新的课题。 4.青年课题的申请人以及课题组成员,其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参照《课题指南》和《全国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申请人需出具能够证明该课题研究所需经费的保障材料。 申请人是单位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申请人是个人的,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 第十六条 每次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申请人可从中央电化教育馆网站(www.ncet.edu.cn)或相关网站下载《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为中小学、中小学教师的,或该课题在相关省内范围开展的,需向各相关的省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课题立项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 各省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审核合格的申请书(包括文稿和电子稿)以邮寄或E-mail等方式,在受理日期内,集中报送中央电化教育馆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请注明“课题申请”字样)。迟于受理截止日期(以邮戳为准)寄出的申请书,一般不再列入该年度的立项评审。 第十八条 “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报时,收取课题评审咨询服务费,由中央电化教育馆统一开具收据。未交课题评审咨询服务费的,一般不列入立项评审。 第五章 立项评审 第十九条 申请立项课题由“教育技术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每次随机抽取部分“教育技术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评审组进行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 实行评审工作回避制度。“教育技术学术委员会”的专家或有关工作人员,其本人申请立项课题的、或本人参与立项课题研究的,将不安排其参加该年度相关的立项课题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课题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实施立项课题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重点课题”立项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和分类。 “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申请书进行资格预审,合格者转入初评。 2.活页匿名初评。 评审组(原则上不少于五名专家)依据“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预审的课题活页论证部分进行匿名初评,“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初评分值,遴选拟立项课题数量2-3倍的课题立项申请,转入综合评审。 3.综合评审。 申请立项课题的综合评审,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参加综合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九名。先由主审专家(评审组组长)逐一介绍情况;评审专家组讨论协商;以不记名投票方式拟定立项课题。出席综合评审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综合评审通过的拟定立项课题,由主审专家填写评审立项意见和建议意见,评审组长签署。 4.“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定立项课题进行材料审核、意见汇总,报“课题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专项课题、青年课题”的立项评审 申请“专项课题、青年课题”的立项评审,由“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由“教育技术学术委员会”五名以上成员组成综合评审专家组,根据“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评审指标进行评审。评审组织方式可以是会议方式,也可以是通讯方式。原则上需有三人以上同意。 省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以重点推荐经过本省审定合格的课题作为中央电化教育馆立项的“专项课题、青年课题”。 “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综合评审立项课题和各省重点推荐的“专项课题、青年课题”报“课题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三条 “课题领导小组”对“重点课题和专项课题、青年课题”的立项行使最终审批权。 “课题领导小组”将通过立项的“重点课题”抄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遴选部分“重点课题”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重点推荐。 第二十四条 立项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须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 2.对立项评审过程情况保密。 3.立项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4.严格禁止在立项评审工作中索要或收受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的任何礼金礼物。一经发现和查明事实,“教育技术学术委员会”将随时解除聘任关系,并根据具体情况保留或主张在相关媒体刊物上披露以消除负面影响的权利。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国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实行“集中审批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部课题有管理、指导的职责,“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各省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属范围内“专项课题、青年课题”实施日常管理。 “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类课题实施及执行情况,对所委托的省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课题管理情况可以组织必要的抽查。 第二十六条 各类立项课题要按照本办法做好课题自我管理。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详实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按第二十五条按类别、分层次报送相关的课题管理部门。 课题负责人应主动接受所在单位管理并积极争取所在单位的支持。同意本单位人员申报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要采取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在时间、人力、经费和出版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鼓励承担课题的单位或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对其所属人员承担或参加“重点课题”研究工作的成果作为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属单位对各类立项课题的支持情况和实效,作为该课题结题评审和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七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对正在进行中的立项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提醒) 各省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立项课题年度研究报告,于次年2月底以前,向“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所管理的立项课题总体情况评估、进展以及变更、调整情况的综合报告。 “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立项“重点课题”的实施周期和进展情况,适时对各“重点课题”进行中期评估、检查和指导。立项“专项课题、青年课题”原则上由所在省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中期评估和检查、指导。 第二十八条 立项课题有下列之一情况,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省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过程管理模块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及研究方向;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审核同意进行上述变更的立项课题,将不予结题。(子课题学校数限制) 第二十九条 立项课题有下列之一情况,“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撤销课题处理: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的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立项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被撤销过立项课题的该课题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三年内不再接受其课题申请。 第三十条 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组织评奖活动、刻制课题组印章的管理。 立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和开展评奖活动,须征求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属于“专项课题”和“青年课题”的,报各省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抄报“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属于“重点课题”的,经省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要严格掌握标准,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应得到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立项课题组织开展课题评奖活动要有明确的评奖标准、规范的评奖办法和程序。评奖活动力求少而精,防止过多过滥。评奖结果报“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立项课题组原则上不得刻制印章。如课题研究管理及工作需要,请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一条 所有立项课题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均应及时申请安排成果鉴定和验收。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结题申请书(从中央电化教育馆网站下载),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结题和验收,接受由“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有“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一般由立项课题承担单位(或立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如必要,“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独立组织或者会同省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组织对有关课题成果的鉴定或验收。 鉴定或验收所需经费由立项课题承担单位或立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采取课题专家评议方式,包括会议评议和通讯评议。 鉴定或验收组专家成员一般为5—7人。鉴定或验收专家由“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课题所在省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课题组成员(包括课题顾问)不能担任该课题鉴定或验收专家组成员。 课题所在单位的专家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或验收的专家不超过2人。(成果交流推广展示栏目) 第三十三条 课题组需要为鉴定或验收专家组的每位专家准备并提供研究成果主件、相关附件及课题结题申请书复印件。上述材料应在鉴定或验收会议之前一个月提交给专家组专家审读。采取通讯结题方式的,课题组应负责将上述材料提前寄交鉴定或验收专家组的各位专家。 鉴定或验收组的专家应本着科学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目标,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并由鉴定组组长形成鉴定组集体意见,填写《成果鉴定书》。 鉴定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负责将完整的成果文本和电子稿(含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及课题结题申请·评审书)各一套及成果鉴定书一并送交“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材料齐备有效的,“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结题证书。 第八章 成果的评奖、宣传和推广 第三十四条 “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全国教育技术研究课题成果的出版、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课题成果的作用和效益。 “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及时报送相关教育决策部门,或充分发挥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特别是教育界进行广泛宣传。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全国教育技术研究规划的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课题成果的文本封面显著位置标明该课题类别。 第三十六条 “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立项课题以及各课题的研究工作,每五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央电化教育馆全国教育技术研究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电化教育馆全国教育技术研究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修订。 同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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